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
行動計劃共分導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環境權利,特定群體權益保障,人權教育和研究,參與全球人權治理,實施、監督和評估8個部分。
行動計劃指出,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促進人民有效社會參與,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民主法治基礎。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擴大公民自主參與和自由發展空間,完善人身權利、個人信息權益、財產權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制度,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提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情權和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水平,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生命權
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在常態和應急狀態下均不受非法侵害。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控。
——完善應急狀態下生命權保障體系。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健全應急救助體系,提升自然災害防御工程標準,加強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應急救助水平和物資保障能力。
——嚴格慎重適用死刑。強化死刑復核程序,規范死刑復核監督程序,嚴格落實死刑案件報備和審查機制。細化死刑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和訴訟程序規則,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人身權利
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項人身權利,堅持依法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依法保障人格權利。實施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制定相關指導意見或者司法解釋,使人格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依法懲處“軟暴力”犯罪。禁止采取跟蹤貼靠、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侵害人身權利的手段實施“軟暴力”。
——嚴禁非法拘禁。對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加大力度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降低審前羈押率。落實社會危險性條件證明制度,對無社會危險性或者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的依法不捕。健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推進延長羈押期限實質化審查,規范和完善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監管措施。
——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機制。全面覆蓋各類執法活動,實現不同執法環節、不同記錄方式有機銜接,各類執法記錄資料閉環管理。
——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監督。完善刑事執行監督機制。
——保障被羈押人、罪犯合法權利。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加強被羈押人權利保障。嚴禁體罰、虐待、侮辱、毆打罪犯或縱容他人毆打罪犯。加強監所醫療衛生專業化建設,提升醫療救治能力,保障被羈押人的生命和健康。
——實施社區矯正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幫扶。
——保障戒毒人員合法權利。落實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完善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相互補充的戒毒康復工作體制。加強教育戒治工作體系,提升教育矯治、戒毒醫療、生活衛生、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戒治質量。
(三)個人信息權益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監管執法和宣傳,切實維護網絡和數據安全。
——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細化、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嚴格限制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明確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強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管理義務,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定出臺個人信息保護配套法規、標準及司法解釋,不斷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
——深入開展個人信息保護監管執法和宣傳。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監管執法工作,通過開展系列專項行動嚴格查處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建立個人信息侵權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執法隊伍能力和執法水平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通過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個人信息保護普法宣傳、教育,推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提升。
——維護網絡和數據安全。加強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實施工作,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制度措施,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加強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監測,及時處置安全事件,嚴厲打擊竊取網絡數據、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四)宗教信仰自由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進宗教關系和諧,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善宗教事務管理制度體系,制定出臺《宗教事務條例》配套規章,依法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宗教界和信教群眾增強法治觀念,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在法律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加大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健全宗教人才培養體系。
——維護和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佛道教界合法權益,支持佛道教界提升信仰建設、文化建設,維護佛道教活動場所清凈莊嚴氛圍。保障穆斯林群眾合法權益,支持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穆斯林群眾赴沙特朝覲。加大對天主教、基督教神學思想建設及成果轉化的支持和保護。支持和鼓勵各宗教依法依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開展宗教領域國際交流。支持和鼓勵各宗教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流,建立、發展、鞏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關系。
——抵制宗教極端主義。反對宗教極端思想,幫助信教群眾抵御極端思想侵害。依法懲治冒用宗教名義從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完成五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嚴格落實選舉法,最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10億多選民參加選舉,直接選舉產生200多萬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并逐級選舉產生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
——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保證各級人大代表中有適當數量的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基層代表。依照2020年修改的選舉法,重新確定縣鄉人大代表名額,新增縣鄉人大代表名額向基層群眾、社區工作者等傾斜。
——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放寬流動人口特別是已經取得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選的條件。
(六)知情權和參與權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保證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加強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推進基層政務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建設全國統一的基層政務公開標準體系。加強和改善信息無障礙服務環境,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網上獲取政務信息、辦理服務事項、享有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健全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災害事故應急報道機制,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完善審判公開、檢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并動態調整。各級檢察機關設立新聞發言人,健全新聞發布常態化機制,落實重大案件信息發布制度。
——完善公民對立法、監督工作的參與機制。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編制等重大公共決策的公眾參與機制。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系點、預算工委基層聯系點作用,充分聽取人民群眾對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
——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全國政協通過雙周協商座談會、提案辦理協商、網絡議政、遠程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等形式,拓展協商廣度和深度。健全城鄉社區協商制度,拓寬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基層直接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鼓勵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落實村(居)務公開制度。
——健全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進廠務公開,規范民主程序,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效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涉及職工福利及社會保險制度政策落實過程中的積極作用。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并向職工公開。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
(七)表達權和監督權
依法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豐富表達手段,暢通公民訴求表達渠道,發揮公民監督在監督體系中的作用。
——依法保障和規范網絡表達。依法建好用好互聯網,為公民通過網絡反映問題、表達訴求、建言獻策提供充分的便利。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全面收集、及時回應民眾的意見建議。
——完善信訪制度。完善和落實信訪制度,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推進訴訪分離和分類處理工作,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構建匯集社情民意工作平臺,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及時了解民情、聽取民意、匯集民智。完善網上受理信訪制度,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健全集中解決信訪突出問題長效機制,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大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完善人大監督制度。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建立健全涉及憲法問題的事先審查和咨詢制度,完善備案審查制度。
——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復議法,加大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糾錯力度。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權利。
——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媒體和公民通過新聞報道和輿論進行社會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細化保護檢舉控告人情形的法律規定,明確界定打擊報復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加強基層監督。建立健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促進村級事務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障村(居)民合法權益和村(居)集體利益。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建立健全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形成群眾監督、村務委員會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監督與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全程實時、多方聯網的監督體系。
(八)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健全司法履職保障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制。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推進公安機關受立案制度改革,切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的監督。
——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嚴格執行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三項規程,推進庭審實質化。完善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報案人等的保護措施。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保障刑事辯護律師依法執業權利。加強和改進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進一步增加律師會見室數量,完善預約會見機制。
——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法律服務。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制度關于法律援助規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可及性和實效性。
——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人民陪審員法,落實人民陪審員選任新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和管理保障機制,強化人民陪審員實質參審能力,細化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
——加強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訴訟服務。探索建立民生案件“綠色通道”,對涉及弱勢群體和基本民生的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
——推進智慧訴訟服務建設。研發智能輔助軟件,為當事人提供訴訟風險評估、訴前調解建議、自助查詢咨詢、業務網上辦理等服務,切實減輕人民群眾訴累。
——完善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探索建立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完善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強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依法維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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