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報告
中國(包括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
聯 合 國 A/HRC/25/5
大 會
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A/HRC/25/5
2 GE.13-18854
目錄
段次 頁次
導言.................................................................................................................. 1-4 3
一. 審議情況紀要.................................................................................................. 5-175 3
A. 受審議國的陳述...................................................................................... 5-24 3
B. 互動對話與受審議國的回應.................................................................. 25-185 5
二. 結論和/或建議................................................................................................. 186-187 14
附件
代表團成員............................................................................................................................ 29
A/HRC/25/5
GE.13-18854 3
導言
1. 根據[人權]理事會2007年6月18日第5/1號決議設立的[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于2013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召開了第十七屆會議。2013年10月22日舉行的第3次會議對中國進行了審議。中國代表團由吳海龍先生任團長。工作組在2013年10月25日第10次會議上通過了這份關于中國的報告。
2. 為便于開展對中國的審議工作,[人權]理事會于2013年1月14日選舉波蘭、塞拉利昂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組成報告員小組(三國小組)。
3. 根據第5/1號決議附件第15段和第16/21號決議附件第5段印發了下列文件,用于對中國的審議工作:
(a) 根據第15(a)段提交的國家報告/準備的書面陳述(A/HRC/WG.6/17/CHN/1);
(b)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根據第15(b)段匯編的資料(A/HRC/WG.6/17/CHN/2);
(c) [人權]高專辦根據第15(c)段編寫的材料概述(A/HRC/WG.6/17/CHN/3 和Corr.1)。
4. 澳大利亞、孟加拉國、比利時、加拿大、古巴、捷克共和國、德國、緬甸、荷蘭、挪威、斯洛文尼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預先準備的問題單已由三國小組轉交中國。這些問題可在普遍定期審議的外部網上查閱。
一. 審議情況紀要
A. 受審議國的陳述
5. 中國代表團表示,該國成立了由全國近30家立法、行政、司法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工作組撰寫報告,并征詢了20 多家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的意見,還通過一個網站征求了公眾意見。
6. 四年之前接受的各項建議已經或正在得到落實。“[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已被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
7. 中國于2012年6月制定并公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
8. 2008年至2012年,中國農村和城鎮居民收入分別保持9.9%和8.8%的年均增長。中國實施了《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 年)》,實現農村貧困人口大幅下降。
9. 過去四年,中國實現高校畢業生就業2,800 萬人。2012年,城鎮新增就業1,266萬人,2.6億農民工在城市就業。中國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0. 政府教育經費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3.31%增加到4.07%。免費九年義務教育已覆蓋全國。
11. 中國建立了全民基本醫保體系,各項醫療保險參保超過13億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基本實現城鄉全覆蓋。
12. 2009年至2012年,中國政府安排補助資金超過4,500億元,用于建設城鎮保障性住房、改造棚戶區。
13. 中國已將主要污染物減排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并已采取措施完善機制,加強監管,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14. 中國通過公布法律草案以及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鼓勵公眾參與立法。
15. 城鄉將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98%以上的村民委員會實行了直接選舉。
16. 司法體制改革的60項任務已全部完成?!缎谭ㄐ拚?八)》取消了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業已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規范了強制措施的適用。
17. 中國已采取切實行動,依法保障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民眾均能借微博、發貼等各種方式自由表達觀點。中國現有宗教團體5,500 個,宗教院校百所,宗教活動場所14萬處。
18. 中國政府已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孤殘兒童和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救助和權利保障機制得到了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已實現制度全覆蓋。
19. 少數民族享有廣泛[人權]。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20. 中國參加并積極履行26項國際公約。每年與20個國家進行[人權]對話與磋商。中國向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經濟和技術援助,幫助其實現發展權。
21. 中國每年向[人權]高專辦的捐款將增至80萬美元。中國愿接待法律和實踐中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工作組和其他三個[特別程序]訪華。
22. 中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依然突出。貧困人口規模仍十分龐大。收入分配結構不合理。司法領域依然存在不公現象。
23. 中國香港在2011年實施了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并在2012年修訂了《個人資料(隱私)條例》。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方法應嚴格遵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中國香港將繼續加強對殘疾人、婦女及[兒童權利]的保障,并對少數族裔人士、不同性傾向人士等個別組群提供支援。
24. 中國澳門在原有工作基礎上,繼續加大資源投入,優化民生領域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中國澳門將繼續促進體經濟平穩發展,確保居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B. 互動對話與受審議國的回應
25. 在互動對話期間,137個代表團作了發言。對話期間提出的建議載于本報告第二章。
26.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贊揚中國的全民社會養老金體系、覆蓋廣泛的醫療保險體系和高投票率。
27. 越南稱贊中國的詳實報告,并指出[人權]保護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
28. 也門稱贊中國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取得的顯著成績。
29. 贊比亞指出中國需要進行更多立法和行政改革,并懇請中國繼續開展國際合作。
30. 津巴布韋贊揚中國的全面報告、[人權]方案和對第一輪[普遍定期審議]建議的落實。
31. 阿富汗稱贊中國通過立法和司法改革、教育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促進[人權]。
32. 阿爾巴尼亞歡迎中國的報告,并祝愿中國未來的工作圓滿成功。
33. 阿爾及利亞贊賞中國修訂《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擴大了律師的閱卷范圍。
34. 安哥拉稱贊中國[人權]框架的發展,特別是[人權]機制的加強和社會指標的改善。
35. 阿根廷贊揚中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以及保護老年人的法律修正案,同時促請中國分享最佳做法。
36. 澳大利亞對中國自2009年[普遍定期審議]以來采取的各項措施予以肯定。
37. 奧地利對有人行使宗教自由權遭到歧視和騷擾的報告表示關切。
38. 阿塞拜疆稱贊中國為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推行的改革、通過新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以及采取社會保障和衛生措施。
39. 巴林對中國落實先前提出的各項建議表示歡迎,并贊揚中國的[人權]教育。
40. 孟加拉國注意到中國正在解決社會快速發展產生的各項挑戰,并贊賞中國與各發展中國家的合作。
41. 白俄羅斯對中國改善少數民族社會和文化權利及境況的措施表示歡迎。
42. 比利時對中國未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表示關切。
43. 貝寧指出,《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將有助于解決許多挑戰,并請國際社會支持中國。
44. 不丹注意到中國自上輪審議以來取得的眾多成績,特別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以及加強對最弱勢群體的保護等舉措。
45. 多民族玻利維亞國稱贊中國衛生狀況的改善。
46.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稱贊中國對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和青少年開展[人權]教育的措施,并請中國舉例說明受援國自主發展的最佳做法。
47. 毛里求斯稱贊中國生活水平的改善,主要是醫療設施覆蓋面的改善,還稱贊中國的[兒童權利]保護工作。
48. 巴西鼓勵中國堅持努力,徹底廢除死刑。
49. 文萊達魯薩蘭國稱贊中國致力于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弱勢群體[人權]。
50. 保加利亞稱贊中國穩定就業水平、減少死刑罪名的決心。
51. 布隆迪注意到中國為維護經濟和社會權利進行法律和體制改革,并著重強調了中國的[人權]教育工作。
52. 柬埔寨稱贊中國加入各項國際[人權]文書,還稱贊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減貧措施。
53. 加拿大對中國代表團表示歡迎,并感謝代表團的參與。
54. 佛得角肯定中國在經濟和社會權利方面取得顯著進展,鼓勵中國盡可能平衡好變革和穩定。
55. 中非共和國歡迎中國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并加強保障生存權和發展權。
56. 乍得稱贊中國加大對文化機構和活動的投入并改善民眾的文化生活。
57. 智利肯定中國的脫貧工作進展以及擴大社會保障、衛生和教育覆蓋面的各項政策。
58. 科摩羅對中國在教育、衛生和食物權方面取得的成功表示歡迎。
59. 剛果對中國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努力表示歡迎。
60. 哥斯達黎加著重強調中國在克服貧困方面取得的進展,并促請中國在事實上暫停執行死刑。
61. 科特迪瓦支持中國的農村減貧措施和食物權保障措施。
62. 墨西哥贊揚中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并注意到中國與各國際[人權]機構的合作。
63. 塞浦路斯請中國提供資料,說明為實現男女切實平等作出的努力。
64. 捷克共和國對中國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
65.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鼓勵中國繼續努力,保護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66. 剛果民主共和國稱贊中國在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取得的進步。
67. 丹麥對中國將強制拘留合法化表示關切,承認中國擴大了互聯網接入,但仍對中國的媒體審查感到關切。
68. 吉布提注意到中國正通過不斷增長和社會進步保護[婦女權利]。
69. 厄瓜多爾對中國在殘疾工人獲取法律保護方面取得的進展予以肯定。
70. 埃及稱贊中國在通過南南合作實現國際公認發展目標方面作出的貢獻。
71. 赤道幾內亞注意到中國食品安全規范的進步,鼓勵中國繼續開展[人權]教育、培養[人權]意識。
72. 愛沙尼亞歡迎中國改善[人權]狀況的努力,例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
73. 埃塞俄比亞對中國政府在扶貧領域積極分享經驗和最佳做法表示稱贊。
74. 芬蘭請中國提供資料,說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調查據稱存在的恐嚇和報復試圖參與[普遍定期審議]的個人的行為。
75. 法國感謝中國的陳述。
76. 加蓬注意到,中國努力落實已經接受的2009年[普遍定期審議]建議,且優先處理發展權問題,以惠及弱勢群體。
77. 德國鼓勵中國繼續努力完善法律,保護個人的權利,這是與經濟發展不可分割的。
78. 加納稱贊中國對第二輪[普遍定期審議]的參與,這有助于加強全球[人權]架構。
79. 希臘指出,中國可以重點對政府機構開展[人權]教育,特別是關于婦女、兒童和[殘疾[人權]利]的教育。
80. 危地馬拉注意到中國為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實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
81. 匈牙利注意到中國加入了26項國際[人權]文書,還注意到有若干[特別程序]請求未獲答復。
82. 印度請中國提供勞教制度的有關資料,同時注意到中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83. 中國表示,近年來已在促進和保障發展權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中國的經驗是,必須: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高度重視減貧工作;努力改善民生,促進包容性發展;加強環境和生態保護。
84. 中國致力于司法獨立。法院和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紤]到中國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
85. 中國確保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落到實處。許多司法改革成果已經體現在修訂完善的法律中。
86. 中國從制度、法律、政策、措施等多個層面保障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其他合法權益。少數民族地區實現了快速的經濟社會發展。
87. 中國反對[酷刑],實施[酷刑]的人員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集會與結社自由受到《憲法》的保護。中國不存在任意拘留或強迫失蹤情況。
88. 中國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高度重視[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的作用。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各國政府都有責任打擊所有各類網絡犯罪。
89. 中國堅持男女平等政策,優先保護[兒童權利]。中國已經形成一整套保護婦女[兒童權利]的法律體系,并將婦女兒童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90. 中國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自由。打著“宗教”旗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91. 西藏[人權]事業成就顯著,傳統文化和宗教自由受到保護。在藏區實施安居工程是本著自主自愿原則,絕大多數農牧民對此是滿意的。
92. 印度尼西亞對中國的全國[人權]藍圖《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表示歡迎。
93.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贊揚中國保護文化遺產并改善民眾生活質量。
94. 伊拉克對中國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及促進宗教間和諧關系的工作表示贊賞。
95. 愛爾蘭對中國國內[人權]衛士的境況和[民間社會]組織受到的限制感到關切。
96. 意大利稱贊中國在[人權]方面與歐洲聯盟進行建設性對話,中國處決數量呈下降趨勢。
97. 牙買加注意到中國努力為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實施必要改革,鼓勵中國爭取早日批準這一公約。
98. 日本鼓勵中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司法程序透明以及包括藏族和維吾爾族在內的少數民族權利方面作出努力。
99. 約旦稱贊中國加強[人權]制度框架的努力。
100. 哈薩克斯坦贊賞中國努力實現少數民族權利,包括哈薩克族的權利。
101. 肯尼亞注意到,中國通過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計劃中突出了各項增加民眾福利的戰略。
102. 科威特稱贊中國保障[人權]的努力,包括國家第六個五年普法規劃。
103. 吉爾吉斯斯坦對中國在司法改革方面采取的決定性步驟予以肯定,特別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加強司法經費保障等四個方面。
104.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希望中國鼓勵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與公眾溝通,征求公眾意見,并考慮結合國情落實各[條約機構]提出的建議。
105. 拉脫維亞注意到中國建立國家制度框架以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注意到中國與各[特別程序]開展的合作,還注意到有任務負責人的訪問請求未獲答復。
106. 黎巴嫩注意到中國努力按照第一輪[普遍定期審議]的建議加強該國的[人權]制度框架。
107. 萊索托特別對中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教育領域的進步表示稱贊。
108. 利比亞注意到,中國政府與各[條約機構]保持經常性合作聯系,并已劃撥更多經費,用于完成司法改革。
109. 馬來西亞對中國依法維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諾予以肯定。
110. 馬爾代夫鼓勵中國列入進展指標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措施。
111. 馬里注意到,中國已明確將保障婦女[兒童權利]納入了經濟發展總體規劃。
112. 毛里塔尼亞高度評價中國各項影響深遠的促進和保護[人權]措施,禁止使用童工的國家政策以及普及醫療和教育就是其中的典型。
113. 博茨瓦納贊賞中國通過《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但注意到有關中國人口販運現象的報告。
114. 古巴贊賞中國采取措施打擊犯罪活動,鼓勵中國繼續維護主權。
115. 蒙古促請中國繼續完善出版法,并對中國在教育、住房和醫療覆蓋方面取得的進展表示稱贊。
116. 摩洛哥祝賀中國通過采取和實施國家政策,在實現千年發展目標方面取得進展。
117. 莫桑比克稱贊中國的經濟業績以及2011年貧困標準的提高。
118. 緬甸歡迎中國在實現千年發展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注意到中國正在推行的司法改革及隨后的法律變動。
119. 納米比亞稱贊中國促進公民和非國民的[人權]以及與[聯合國]各[條約機構]開展合作。
120. 尼泊爾對中國的新法律和國家機構表示贊許,注意到中國在教育、衛生和婦女[兒童權利]方面做出的努力。
121. 荷蘭鼓勵中國繼續加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122. 新西蘭注意到中國在加強經濟和社會權利以縮小城鄉差距方面取得的進展,歡迎中國的死刑改革。
123. 尼加拉瓜著重強調中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人權]教育促進工作。尼加拉瓜對中國的經濟成就表示稱贊,并鼓勵中國消除不平等,改善財富分配,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124. 尼日爾對中國加強司法和制度框架表示歡迎,并鼓勵中國繼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125. 尼日利亞稱贊中國在編寫國家報告時征求[民間社會]組織、學術機構和公眾的意見。
126. 挪威歡迎中國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準備工作和法律改革,包括關于死刑的改革。挪威對中國的言論自由狀況表示關切。
127. 阿曼稱贊中國取得的發展,包括讓城鄉居民過上體面生活的努力。
128. 巴基斯坦稱贊中國促進新疆自治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同時確保信仰自由和穩定。
129. 波蘭對中國的媒體和學術自由狀況、對試圖損害藏傳佛教社區的宗教、文化和言論自由的行為表示關切。
130. 葡萄牙歡迎中國保護經濟和社會權利、推行九年義務教育和死刑改革。
131. 卡塔爾稱贊中國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之下實施的保護和促進[人權]的行動。
132. 大韓民國歡迎中國修訂《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難民身份確定程序。
133. 摩爾多瓦共和國稱贊中國配合[普遍定期審議]、落實各項建議和采取多項措施。
134. 羅馬尼亞注意到中國通過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并在打擊販運人口行為和保障受教育權方面取得了進展。
135. 俄羅斯聯邦對中國的[人權]成果表示歡迎,特別是在宗教少數群體權利保護和刑事法律人性化方面取得的成果。
136. 盧旺達歡迎中國改善衛生條件,推行九年義務教育,以及修訂死刑的使用條件。
137. 沙特阿拉伯歡迎中國在政治、文化和教育水平方面取得的進步,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取得的進步。
138. 塞內加爾稱贊中國改善對婦女、兒童和老年[人權]利的保護,并指出,發展合作是優先事項。
139. 塞爾維亞對中國加強[人權]立法的努力表示稱贊,鼓勵中國進一步落實已經批準的各項條約。
140. 塞舌爾肯定中國努力按照[聯合國]建議通過各項政策和程序,鼓勵中國進一步推進這些努力。
141. 塞拉利昂注意到中國建立[人權]保障,在[人權]方面出臺新的法律并努力解決發展權問題。
142. 新加坡注意到,中國高度重視改善教育基礎設施和教學設施,包括改善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此類設施。
143. 斯洛伐克鼓勵中國審查死刑問題,并詢問中國[民間社會]參與決策的情況。
144. 斯洛文尼亞鼓勵中國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將其規定納入國內法律。
145. 南非著重強調中國政府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有效應對。
146. 南蘇丹稱贊中國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應對,以及為促進西藏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而推行的特殊優惠政策。
147. 西班牙稱贊中國對[普遍定期審議]進程的參與,并注意到中國減少使用死刑的趨勢。
148. 斯里蘭卡稱贊中國通過國家行動計劃,并在千年發展目標方面取得進展,還稱贊中國努力促進發展權和實現糧食安全,特別是針對弱勢群體。
149. 巴勒斯坦國注意到中國促進[人權]的努力,并鼓勵中國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150. 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合作,始終相互支持。2000年以來,中國向120多個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幫助,援建了200多所學校、30多所醫院和瘧疾防治中心,培訓了8萬名各類人才。
151. 中國香港代表團回應稱,《基本法》保障新聞出版自由。殘疾人依法享有投票權和參選權。法律禁止在就業方面和工作場所歧視殘疾人。向殘疾人提供了就業支援和職業訓練。
152. 中國澳門政府一直采取各項不同措施,致力于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例如頒布相關立法,實施殘疾人和長者十年計劃,向有需要的人員發放援助金并提供服務。
153. 中國正在為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準備,并將繼續進行立法和司法改革。
154. 中國律師參與立法進程,并參政、議政。修訂后的《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為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了有力保障。
155. 中國已全面普及城鄉九年義務教育,致力于向所有人提供公平和優質教育。已經采取措施,加快信息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覆蓋面。
156. 中國致力于暢通群眾表達訴求、提出意見的渠道。中國禁止以任何形式限制正常上訪行為,絕不允許打壓上訪者,也決不允許設置任何形式的“黑監獄”。
157. 中國各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登記的社會組織已達50.6萬個。中國正在努力推進相關領域的改革,包括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扶持政策,推進政社分開。
158. 中國按國家指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栋滩》乐螚l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人享有就業、醫療和其他權利。
159. 中國制定了60余部法律法規,保護殘疾人的各項權利。中國頒布了《精神衛生法》,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從2008年到2012年,中國扶持了620多萬農村殘疾人脫貧,安排了170萬城鎮殘疾人就業。
160. 中國已經頒布了多項法律法規,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拆遷的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律,確保公平補償,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和援助渠道。
161. 環境權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受到法律保護。中國在制定環境政策時,鼓勵公眾有序參與,并聽取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的意見。
162. 蘇丹歡迎中國不斷努力,加強[人權]以及與各[人權]機制的合作,并打擊暴力、仇恨犯罪和詐騙行為。
163. 瑞典提到該國預先提出的問題,并祝愿中國審議成功。
164. 瑞士稱贊中國縮小死刑適用范圍,但對壓制[民間社會]的行為表示關切。
165.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高度贊賞中國開誠布公、主旨鮮明的報告,報告展示了中國在加強[人權]方面取得的成績以及這一領域的各項計劃。
166. 塔吉克斯坦贊賞中國加強[人權]法律和制度框架,并注意到中國前所未有地接近于充分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
167. 泰國對中國卓越的經濟轉型以及減少貧困和促進機會平等的努力表示稱贊。
168. 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稱贊中國在保障經濟與社會權利方面開展的活動,詢問中國有關改善少數民族權利和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計劃,促請中國在司法改革方面與[人權]高專辦開展更多合作。
169. 東帝汶稱贊中國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努力,特別是建造了1,700多萬套城鎮住房。
170. 多哥稱贊中國旨在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努力。
171. 突尼斯鼓勵中國繼續努力促進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172. 土庫曼斯坦注意到,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人數正在增加。
173. 烏干達注意到中國取消了13 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修訂了《刑事訴訟法》。
174. 烏克蘭歡迎中國努力保護婦女、兒童和[殘疾[人權]利]以及改善衛生狀況和社會福利。
175.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贊賞中國重視[兒童權利],將兒童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176.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對言論和結社自由受到限制表示關切,并促請中國在使用死刑上更加透明。
177.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歡迎中國的經濟成就,包括中國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中國與各發展中國家分享經濟經驗和做法。
178. 美利堅合眾國感到關切的是,集會、結社、宗教和言論自由遭到壓制,有的政策對少數民族不利,包括許志永和楊茂東在內的活動人士遭到騷擾、拘留和處罰。
179. 烏拉圭注意到中國通過了一個相關的法律框架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其中包括[人權]教育的內容。
180. 烏茲別克斯坦注意到中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法律改革以及對各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視。
181. 巴巴多斯對中國與各[條約機構]的積極合作以及促進[人權]教育的努力表示稱贊。巴巴多斯注意到中國近期的司法改革力求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制度框架。
182. 厄立特里亞著重強調中國致力于依照國內法律促進[人權]和落實普遍定期審議建議。
183. 冰島促請中國加緊實施關于性別平等的法律,并確保特別報告員可以訪華。
184. 中國感到遺憾的是,少數國家將中國打擊危害平民安全的恐怖暴力活動說成針對特定民族和宗教的清理,將中國境內的少數違法犯罪人員美化成為“[人權]衛士”。中國表示有信心將中國人民享有[人權]的水平提到一個新的高度。
185. 中國感謝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充分肯定中國在[人權]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顯著成績,理解中國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中國承諾,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研究所有建議,并按時向[人權]理事會反饋。
二. 結論和/或建議∗∗
186. 中國將審議以下建議并在適當時候作出答復,但不遲于2014年3月的人權理事會第二十五屆會議:
186.1 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阿爾巴尼亞);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智利);遵守2009年的承諾,規定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明確時間表(比利時);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匈牙利);及時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日本);批準中國已于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馬爾代夫);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項任擇議定書》(馬爾代夫);批準于1998 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西班牙);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塞拉利昂);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國);
186.2 盡快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巴西);加快批準中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加利亞);加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準進程(愛沙尼亞);加快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加納);186.3 考慮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佛得角);
186.4 采取措施,早日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捷克共和國);
186.5 采取措施,爭取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貝寧);
∗∗ 結論和建議未經編輯。
186.6 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改革,為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準備(埃及);
186.7 繼續采取行動,以期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危地馬拉);
186.8 繼續推行國家改革,目標是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拉脫維亞);
186.9 繼續采取措施,爭取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博茨瓦納);
186.10 爭取盡早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新西蘭);
186.11 爭取在不久的將來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挪威);
186.12 繼續努力在近期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葡萄牙);
186.13 加快努力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韓民國);
186.14 加快行政和立法改革,以期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突尼斯);
186.15 規定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的立法時間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86.16 批準《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及《羅馬規約》(突尼斯);
186.17 采取措施,爭取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項任擇議定書(貝寧);
186.18 加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批準進程(愛沙尼亞);
186.19 簽署和批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和《[兒童權利]公約關于來文程序的任擇議定書》(葡萄牙);簽署《[兒童權利]公約關于來文程序的第三項任擇議定書》(阿爾巴尼亞);
186.20 批準《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及《法院特權和豁免協定》(愛沙尼亞);
186.21 批準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權]文書,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米比亞);
186.22 批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西班牙);
186.23 繼續努力批準《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及該國尚未加入的主要國際[人權]文書(阿根廷);批準《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并修改《刑事訴訟法》,以期保障被剝奪自由者的權利(法國);
186.24 考慮加入《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埃及);
186.25 考慮成為《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加納);
186.26 考慮批準《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的可能性(危地馬拉);
186.27 探討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可能方式(拉脫維亞);
186.28 繼續努力批準其他[人權]文書和相關議定書(蒙古);
186.29 考慮簽署和批準《[兒童權利]公約關于來文程序的第三項任擇議定書》(塞舌爾);
186.30 考慮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及其《特權和豁免協定》的可能性(烏拉圭);
186.31 考慮加入《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可能性,并承認《公約》委員會的職權(烏拉圭);
186.32 考慮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設立一個國家[人權]機構(贊比亞);
186.33 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 年)》并評估實施情況(蘇丹);
186.34 與[人權]高專辦開展合作,繼續成功實施新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阿塞拜疆);
186.35 考慮讓[民間社會]參與《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評估會議以及相應國家報告的制定和編寫工作(墨西哥);
186.36 繼續逐步努力,采取漸進措施,實施第二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印度尼西亞);
186.37 在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面向其他弱勢群體優先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個五年規劃》(塞拉利昂);
186.38 繼續努力促進[人權],重點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烏克蘭);
186.39 堅持將[人權]教育作為《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基本組成部分,包括對執法人員、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相關培訓(塞浦路斯);
186.40 大力加強在[人權]教育這一領域采取的諸多措施(布隆迪);
186.41 繼續對地方干部、公安局長、監獄長和司法局長進行[人權]培訓(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186.42 開展[人權]教育,包括面向公職人員的培訓方案,以宣傳[人權]政策,并將其納入各領域的主流(巴林);
186.43 與有需要的國家分享[人權]教育方面的經驗(剛果民主共和國);
186.44 強化[人權]教育,以期加強[人權]意識(塞舌爾);
186.45 將[人權]知識納入相關課程和法律教育課程(巴勒斯坦國);
186.46 堅持努力,提高全國執法官員和安全人員的[人權]意識(泰國);
186.47 繼續開展全民[人權]意識宣傳和培訓(多哥);
186.48 將[人權]教育納入面向政府官員的培訓方案(烏茲別克斯坦);
186.49 使國內法律所載的[酷刑]定義符合《禁止[酷刑]公約》的要求,并確保法院對脅迫所得供詞不予采信(墨西哥);
186.50 繼續完善法律制度,使之體現2012 年改革表達的意愿,以便進一步確保保護[人權](尼日爾);
186.51 切實實施和建立必要的體制機制,確保執行禁止[酷刑]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現行法律(丹麥);
186.52 重點實施該國已經批準的國際[人權]文書(阿富汗);
186.53 繼續推行旨在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改革,特別是加強法律和司法保障(加蓬);
186.54 繼續審議國內法律,確保這些法律符合該國的國際[人權]法律義務(土庫曼斯坦);
186.55 以對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相同方式對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宗教或信仰自由和公平審判權(斯洛伐克);
186.56 進一步保障生命權、受教育權和[健康權](南非);
186.57 研究在中國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可能性(泰國);
186.58 繼續開展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的理論研究(卡塔爾);
186.59 按照《巴黎原則》設立國家[人權]機構(新西蘭);按照《巴黎原則》設立一個國家機構,并保障利于[人權]衛士、記者和其他[民間社會]活動人士開展活動的氛圍(突尼斯);
186.60 恪守承諾,堅持各項[人權]條約義務并建設性地參與[人權]機制,包括各[特別程序](加納);
186.61 確保該國公民可以自由參與[普遍定期審議]進程(捷克共和國);
186.62 確保[人權]衛士可以開展合法活動,包括參與國際機制而不遭報復(瑞士);
186.63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系統開展建設性的合作對話(阿塞拜疆);
186.64 繼續考慮各[條約機構]和其他機制的意見(肯尼亞);
186.65 繼續保持與各[人權][條約機構]的聯絡和建設性對話(尼日利亞);
186.66 請[聯合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問題調查委員會訪問中國東北,面見官員和逃至中國的朝鮮公民(加拿大);
186.67 繼續在[人權]理事會的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并繼續為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解決[人權]相關問題作出貢獻(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186.68 考慮向[特別程序]發出訪華邀請的可能性,同時考慮到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之間的適當平衡(厄瓜多爾);
186.69 深化與[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任務負責人的合作(貝寧);加強與各特別程序和任務負責人的合作(阿爾巴尼亞);
186.70 加強與各[特別程序]的合作,并考慮向[人權]理事會所有[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發出長期邀請(拉脫維亞);向[聯合國]各[人權][特別程序]發出長期邀請,并接受各任務負責人提出的所有訪問請求(匈牙利);
186.71 與[人權]高專辦和各[特別程序]充分合作(法國);
186.72 同意未予答復的訪華請求,并對[聯合國][特別程序]今后的請求發出長期邀請,從而加強與[人權]高專辦的合作(澳大利亞);
186.73 采取必要的具體措施,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盡快訪華提供便利(奧地利);安排高級專員近期訪華(斯洛伐克);為[聯合國]高級專員和[特別程序]訪華提供便利,包括訪問西藏和維吾爾地區(瑞士);
186.74 推行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的政策(多哥);
186.75 繼續加強努力,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特別是重點縮小不同地區之間的差距(不丹);
186.76 繼續努力脫貧,消除針對最弱勢群體的歧視(厄瓜多爾);
186.77 繼續保護[兒童權利](毛里求斯);
186.78 進一步加強[兒童權利],特別是孤殘兒童、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貧困家庭兒童的權利(南非);
186.79 繼續努力成功實現國務院2011 年作出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186.80 繼續努力促進和保護[兒童權利],包括采取進一步行動解決兒童被拐、營養不良和遭到遺棄的問題(埃塞俄比亞);
186.81 增加提供孤兒撫養和保護、無家可歸兒童保護和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服務的機構數量(科威特);
186.82 加大努力收集虐待兒童現象據,以便為政策制定進程提供支持(意大利);
186.83 建立全國和地方體系,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剝削,包括童工(芬蘭);
186.84 充分保護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中非共和國);
186.85 將歧視的法律定義寫入中國法律,以便加強中國在這方面的努力(葡萄牙);
186.86 確保對所有在中國境內出生的男童和女童進行適當登記,以保護他們的法律人格權利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權利(墨西哥);
186.87 確保所有女童得到出生登記從而優先保護女童的權利,廣泛開展關于女童[人權]的提高認識運,扶持女童教育(斯洛文尼亞);
186.88 改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性別分列數據的收集和公布情況(巴勒斯坦國);
186.89 設立反歧視法律法規,確保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學校和工作場所享有平等待遇(愛爾蘭);
186.90 按照國際標準,在勞和就業法律中加入禁止一切歧視的規定,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別身份、族裔、宗教和艾滋病毒感染況的歧視(荷蘭);
186.91 采取進一步措施,促進性別平等,并消除有關婦女在社會中作用和責任的定型觀念(摩爾多瓦共和國);
186.92 作出進一步努力,消除勞力市場中的性別歧視,并保障同工同酬(多民族玻利維亞國);
186.93 進一步擴大和鞏固在促進[婦女權利]和福利方面取得的成果,同時推行保護和促進人的尊嚴的政策和做法(厄立特里亞);
186.94 考慮到許多婦女和女童失蹤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解決人口性別比例不平衡問題,并落實保障措施,確保與家庭有關的政策征得當事方的同意(加拿大);
186.95 通過一項全面法律,打擊家庭暴力行為(摩爾多瓦共和國);
186.96 繼續采取適當措施,打擊販運人口行為(羅馬尼亞);
186.97 打擊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向婦女受害者提供身心康復服務以便她們重返社會,繼續完善城鄉養老金制度(馬里);
186.98 審視對販運人口者的量刑政策,并加強對受害者的援助措施(博茨瓦納);
186.99 作出更大努力并采取措施,按照中國的傳統規范和價值觀促進婦女權利和對婦女的保護,從而在各個領域取得更大進展(阿曼);
186.100 依照國際[人權]法,推行全面和包容的國家行動計劃,保障殘疾[人權]利(巴西);
186.101 加大努力,消除殘疾男童和女童被視為恥辱的現象,審視計劃生育政策,解決遺棄殘疾男童和女童的深層原因,并在農村地區提供充分的社區服務和援助(烏拉圭);
186.102 繼續采取行動,滿足殘疾人的需求(塞內加爾);
186.103 推行將包括殘疾兒童在內的所有殘疾人更好地納入社會方方面面的導向政策(哥斯達黎加);
186.104 繼續努力打擊歧視和遺棄殘疾兒童的行為(阿根廷);
186.105 繼續實施旨在實現殘疾人利益的政策和方案(津巴布韋);
186.106 繼續不斷努力,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殘疾人的權利(文萊達魯薩蘭國);
186.107 繼續改革,爭取最終廢除死刑,包括讓死刑的使用情況更加透明(新西蘭);繼續爭取廢除死刑(盧旺達);繼續努力爭取完全廢除死刑并考慮立即在事實上暫停執行死刑(葡萄牙);考慮在中國法律制度中廢除死刑(阿根廷);努力爭取廢除死刑(澳大利亞);著手規定暫停適用死刑,作為最終廢除死刑的第一步(西班牙);
186.108 公布死刑和處決情況的數字(意大利);公布處決情況的統計數據(瑞士);公布死刑適用情況的官方統計數據,保障公平辯護權,并設立赦免申請程序,以期暫停處決(法國);公布或提供精確資料,說明目前待處決者的身份和人數,以及過去一年中被處決者的身份和人數(比利時);
186.109 進一步減少可處以死刑的罪名(意大利);在縮小中國法律中死刑適用范圍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保加利亞);進一步減少可判處死刑的罪名,并考慮暫停執行和最終廢除死刑(德國);繼續減少可處以死刑的罪名(比利時);
186.110 繼續嚴格遵守死刑案件審理和判決的證據使用規定,并在這方面采取更加嚴格的標準(阿爾及利亞);
186.111 繼續遵守國家相關法律保障,將死刑作為刑事司法的合法工具之一予以適用(埃及);
186.112 廢除死刑(納米比亞);
186.113 暫停執行死刑,作為邁向廢除死刑的第一步(斯洛文尼亞);
186.114 考慮暫停執行死刑(智利);
186.115 不再使用騷擾、拘留、逮捕以及強迫失蹤等非法措施控制和壓制[人權]活人士及其家人和朋友(美利堅合眾國);
186.116 廢除一切形式的任意拘留和法外拘留(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86.117 廢除勞教,防止[酷刑],并立即將逮捕和有效法律代表事宜告知被捕者親屬(德國);廢除勞教制度(法國);
186.118 確保所有勞改監獄或強制護理制度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并廢除任意拘留制度,包括勞教制度(瑞典);
186.119 進一步完善服刑人員職業教育的方式方法,以便幫助他們將來重返社會(白俄羅斯);
186.120 公布廢除勞教所的詳細計劃,重申這一受到歡迎的措施的時限(比利時);
186.121 繼續根據中國的國情和時間表推進勞教改革(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86.122 釋放所有因政治原因而被行政拘留的人,包括主教、牧師、藝術家、記者、異見者、推進[人權]工作者,以及他們的家人,并廢止強迫失蹤等法外措施(加拿大);
186.123 調整和說明逮捕、審判前保釋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規定(東帝汶);
186.124 繼續努力強化司法系統,以加強公共安全和法治(新加坡);
186.125 繼續實施全面司法改革,確保司法部門依法行使權力(吉爾吉斯斯坦);
186.126 繼續推行司法改革,以期強化各項[人權]保障措施(尼日利亞);
186.127 改革中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包括廢止“勞教”并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美利堅合眾國);
186.128 提高使用死刑過程中的司法透明度(挪威);
186.129 進一步完善規范框架,以便律師執業不受阻礙,并繼續將法律法規與國際標準相統一(匈牙利);
186.130 進一步為律師履行職責創造更好的條件(佛得角);
186.131 保證據稱遭到非法阻礙無法接觸委托人的辯護律師可請獨立公正的機構迅速開展有效調查(芬蘭);采取措施確保律師和從事推進[人權]工作的個人可以自由執業,包括迅速調查以暴力和恐嚇方式妨礙這些人工作的指控(加拿大);
186.132 及時依法告知嫌疑人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并積極創造條件,以便律師在犯罪調查階段就可參與訴訟(東帝汶);
186.133 加快行政司法制度改革,以便所有人都能通過法律程序上訴(加拿大);
186.134 繼續依法保證青年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吉布提);
186.135 堅持將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和自然單位予以有效保護(埃及);
186.136 加快法律和制度改革,在法律上和實踐中充分保護言論、結社和集會、宗教和信仰自由(澳大利亞);
186.137 對和平行使言論自由、結社和集會自由或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個人,停止一切刑事起訴、逮捕和其他所有形式的恐嚇行為(西班牙);
186.138 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中國的每個行政實體均充分尊重和保護宗教、文化和言論自由權(波蘭);
186.139 繼續促進宗教信仰自由并保障中國人民的社會與宗教和諧(馬來西亞);
186.140 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宗教或信仰自由權(奧地利);
186.141 在考慮民族統一和國家領土完整的況下保障宗教自由(科摩羅);
186.142 停止起訴和迫害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民眾,包括天主教徒、其他基督教徒、藏族、維吾爾族和法輪功,并確定宗教或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的訪華日期(加拿大);
186.143 考慮對行政限制的相關法律作出可能的修改,以便更好地保護宗教或信仰自由(意大利);
186.144 加強[人權]框架,確保宗教自由(納米比亞);
186.145 改善前往沙特阿拉伯的朝圣旅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為穆斯林順利完成朝圣提供便利和保障(沙特阿拉伯);
186.146 強化法律,防止違法人員以[人權]衛士的名義危害其他民眾的利益(沙特阿拉伯);
186.147 采取進一步措施,嚴厲打擊邪教組織,保障禮拜自由和正常宗教秩序(烏干達);
186.148 加緊努力,為[非政府組織]、學術機構和媒體參與保障[人權]提供便利(尼日利亞);
186.149 推動在法律上和實踐中培養安全有利的環境,以便[民間社會]和[人權]衛士都可無懼、無阻、安全地開展工作(愛爾蘭);
186.150 允許國內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發揮充分和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將許可登記的范圍擴大至中國所有類別的[非政府組織]和社會組織,并給予它們更大的自由以有效開展工作(荷蘭);
186.151 撤銷不符合國際[人權]法規定(由法律所規定的、認定有必要的和適度的)的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限制(瑞典);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包括對國內和國際記者的限制(哥斯達黎加);廢除任何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對媒體言論自由的不合理限制(波蘭);
186.152 立即釋放因行使言論自由權而被拘留或關押的人員(瑞典);
186.153 確保所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符合《憲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以確保兌現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丹麥);
186.154 作出進一步努力,力求保障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挪威);
186.155 改革法律和執法況,以便保障見解和言論自由,包括互聯網上的見解和言論自由(德國);
186.156 采取有效措施,通過修改包括《保守國家秘密法》在內的現行法律和做法,保障言論和媒體自由,并釋放所有[人權]衛士和記者(捷克共和國);
186.157 加強旨在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的措施(科特迪瓦);
186.158 確保對所有攻擊記者、媒體工作者和[人權]衛士的案件均予以妥善調查(波蘭);
186.159 消除互聯網上信息自由的一切障礙,并保障人人享有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法國);
186.160 采取措施,以便包括寫博客者、記者和[人權]衛士在內的所有人都可在網絡上和網絡外自由行使言論自由權,不用擔心遭到審查或起訴(奧地利);
186.161 采取措施,使社會的所有成員都可不受限制地使用互聯網(愛沙尼亞);
186.162 進一步發展和管理互聯網和通信部門,保障普通大眾安全安心上網的合法權益(越南);
186.163 加強努力,促進互聯網的有序發展并保護普通大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互聯網信息保護和監督方面的立法(孟加拉國);
186.164 調查捏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并對通過互聯網參與違法活的人員采取措施(古巴);
186.165 加強新聞機構和記者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緬甸);
186.166 繼續在所有農村地區普及互聯網接入(埃塞俄比亞);
186.167 不再阻礙[民間社會]并遵守和平集會自由權方面的國際義務(德國);
186.168 拓寬政府與民眾直接對話的渠道和機制(俄羅斯聯邦);
186.169 繼續加強對所有公民公開表達信仰和見解的權利的保護和促進(智利);
186.170 保障中國公民自由批評任何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的權利,從而提高傳統媒體和社交媒體的透明度(澳大利亞);
186.171 努力確保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特別是參與村民委員會(印度);
186.172 確保實施《選舉法》(烏干達);
186.173 進一步保障公民的言論、選舉和被選舉權(烏干達);
186.174 加大努力,以更加有效的方式解決城鄉民工及其家人的問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186.175 加強努力,促進和保護農村地區人民的權利,改善和維護農民工的境況(巴勒斯坦國);
186.176 繼續利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平臺保障職工就業、得到報酬和社會保障的權利(緬甸);
186.177 繼續努力加強勞權利,確保職工安全,包括在法律上充分彰顯男女同工同酬原則(冰島);
186.178 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并確保城鄉居民享有平等就業機會(阿爾及利亞);
186.179 繼續采取有利于就業的政策,并確保城鄉居民享有平等就業機會(保加利亞);
186.180 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并提高失業保險金的統一規劃水平(安哥拉);
186.181 制定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相關規定的實施辦法(約旦);
186.182 繼續完善惠及全體老年人的各種社會保障體系(文萊達魯薩蘭國);
186.183 繼續實施加強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保障的政策,特別是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勞動領域,并特別關注兒童、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等弱勢群體(俄羅斯聯邦);
186.184 繼續改善農村地區的生活條件,落實社會基礎設施并保證為民提供更好的服務(尼日爾);
186.185 繼續全面保護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86.186 繼續努力實施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剛果);
186.187 繼續在社會保障和衛生領域采取措施(阿塞拜疆);
186.188 加大努力,消除貧困并改善人民群眾的醫療設施(毛里求斯);
186.189 加倍努力實施扶貧工程,推動貧困地區發展(馬來西亞);
186.190 保持和加強在消除貧困方面取得的成績,并重點關注綜合農村發展方案,依照優先事項和過往經驗,進一步鞏固該國促進發展權的不懈努力(厄立特里亞);
186.191 繼續實施旨在改善公民生計和發展機會的國家政策,并按照中國國情不斷改善民眾的生活水平(摩洛哥);
186.192 繼續增加對扶貧工作的投入,逐步提高扶貧標準,從而減少貧困人口數目(莫桑比克);
186.193 繼續開展活,縮小城鄉之間和地域之間的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并繼續努力通過實施扶貧工程和就業戰略消除貧困(塞爾維亞);
186.194 繼續努力實施國家各項《行動計劃》,特別是與保障民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最弱勢人群和困難群體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有關的計劃(柬埔寨);
186.195 促進建設飲用水安全監督網絡,從而確保飲用水安全(莫桑比克);
186.196 繼續推進農牧民的[住房權](尼泊爾);
186.197 繼續本著自愿原則、按照真實需求推進該區域農牧民永久住宅的建設(土庫曼斯坦);
186.198 作出進一步努力,促進所有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部門開展工作(多民族玻利維亞國);
186.199 防治疾病并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識(安哥拉);
186.200 創建覆蓋城鄉的全國公共體育服務網絡(乍得);
186.201 進一步保障兒童的[健康權],并保持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不斷下降的勢頭(印度尼西亞);
186.202 改進城鄉孕產服務質量,提高在醫院出生的兒童比例,并降低兒童死亡率(摩洛哥);
186.203 改進孕產服務,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孕產服務,并努力提高在醫院生產的婦女比例,并降低產婦分娩期間死亡率(卡塔爾);
186.204 繼續努力改善人民的健康狀況,以期進一步降低孕產婦和嬰幼兒死亡率,包括開展提高認識活動(斯里蘭卡);
186.205 加強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況(乍得);
186.206 繼續投入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所有學齡兒童充分享有受教育權(葡萄牙);
186.207 繼續完善教育制度,提高民眾獲得優質教育的機會(新加坡);
186.208 加大努力,鞏固受教育權,以進一步提高義務教育水平,鞏固在人力資本形成方面取得的進步(厄立特里亞);
186.209 提高對偏遠和農村地區以及少數民族居住區教育機構的資源供給(俄羅斯聯邦);
186.210 提高困難人群的受教育機會(塞內加爾);
186.211 保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乍得);
186.212 采取進一步措施,充分確保隨農民工遷至城鎮地區的兒童的受教育權(意大利);
186.213 繼續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萊索托);
186.214 繼續努力促進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大韓民國);
186.215 向中西部地區、農村地區、邊遠地區以及少數民族地區劃撥更多教育資源(南蘇丹);
186.216 改善城鎮學校條件,特別是貧困社區的學校條件(南蘇丹);
186.217 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確保學齡殘疾兒童普遍接受義務教育(約旦);
186.218 繼續擴大國家獎學金方案,確保學生不因貧輟學(津巴布韋);
186.219 繼續推行旨在保障少數民族依照相關法律學習、書寫和發展本民族語言的權利的措施和政策(柬埔寨);
186.220 作出更多努力保護文化,特別是少數民族文化,并促進對文化遺跡的保護(伊拉克);
186.221 進一步努力保障所有[人權],包括少數群體的文化權利(日本);
186.222 采取進一步法律和實際措施,依照中國《憲法》允許少數民族保留文化身份、充分行使[人權]并確保他們參與決策(奧地利);
186.223 繼續保障少數民族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186.224 加強對少數民族宗教、社會經濟和政治權利的保護,同時確保對侵權行為報告予以迅速、透明的調查(澳大利亞);
186.225 永久撤銷對訪問少數群體地區的限制(澳大利亞);
186.226 繼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增強其發展能力(印度);
186.227 繼續促進所有地區的經濟發展,加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尼泊爾);
186.228 繼續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區域自治制度,并為少數民族參與政治、經濟和文化領域工作提供更多便利條件(越南);
186.229 繼續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區域自治制度,并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方面給予少數民族更加特殊的待遇(古巴);
186.230 即刻采取措施,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權利,包括奉行和平的政治和宗教習俗以及表達文化身份的權利(瑞典);
186.231 繼續有關措施,推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宗教和信仰自由權,并維護該自治區的穩定(塔吉克斯坦);
186.232 確保所有少數民族成員的民主參與,并允許無阻訪問所有少數民族地區,包括西藏(德國);
186.233 保護少數民族和宗教少數群體,包括藏族和維吾爾族,停止針對他們的一切不當政策,同時以非暴力對話的方式解決他們的不滿(捷克共和國);
186.234 依照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承諾,保護包括藏族、維吾爾族和蒙古族在內的少數民族的權利(美利堅合眾國);
186.235 考慮到有關新疆和西藏[人權]狀況的關切,就邀請宗教或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訪問上述地區一事作出答復(法國);
186.236 恢復西藏的雙向對話(新西蘭);
186.237 進一步努力,對煽、恐嚇或協助他人自焚的犯罪分子采取行動(巴基斯坦);
186.238 加強措施,將煽他人自焚的人員繩之以法(烏茲別克斯坦);
186.239 繼續打擊“東突厥斯坦”恐怖組織,防止其從事暴力活,幫助受這些組織蒙騙和傷害的普通大眾恢復正常生活(巴基斯坦);
186.240 繼續打擊某些個人和團體從事的恐怖主義和民族分裂活動(斯里蘭卡);
186.241 依照國際法保護朝鮮難民,遵守不驅回原則(捷克共和國);
186.242 接受[聯合國]難民署關于難民問題的各項建議,包括通過國家庇護法律(大韓民國);
186.243 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并依照不驅回原則等相關國際規范,對尋求庇護者和跨境難民提供適足保護,特別是來自鄰國的尋求庇護者和跨境難民(大韓民國);
186.244 繼續促進發展權(納米比亞);
186.245 優先處理人民的發展權問題,并在中國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工作框架內,繼續努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門);
186.246 繼續開展保護環境和改善生活水平方面的工作(白俄羅斯);
186.247 加強旨在保障各項最基本權利的享有以及最偏遠地區基本基礎設施覆蓋的行動(科特迪瓦);
186.248 繼續開展國際合作,為世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孟加拉國);
186.249 加強旨在實現發展權的長期努力,特別是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分享經驗和最佳做法(黎巴嫩);
186.250 加強與其他國家在減貧、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和善治方面的國際合作(南非);
186.251 進一步發展雙邊和多邊合作與交流,尤其是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剛果民主共和國);
186.252 在中非合作論壇下制定與非洲國家分享解決發展權問題經驗的方案(塞拉利昂)。
187. 本報告所載的所有結論和/或建議反映了提交國和/或受審議國的立場,這些結論和/或建議不得被理解為得到了整個工作組的贊同。